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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档案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09-22    发布者:  浏览次数:


为做好图书馆档案的收集、整理和管理工作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为图书馆发展服务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档案收存范围

1.教育部、学校涉及图书馆的相关文件,校领导讲话稿、批示等;

2.馆内各类规章制度、各种文件,会议记录、纪要等;

3.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,各类调查报告、情报分析报告;

4.发展规划、统计及统计年报表;

5.图书馆各类请示、报告、函复等文件;

6.各部室的请示、报告、统计报表、专用印章印模;

7.各种合同、协议、责任书;

8.图书馆年度藏品、图书目录;

9.图书馆党组织换届材料、年度教职工大会、工会会员大会、妇女联合会材料;

10.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、实物。

二、档案保存期限

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档案,按照上级的要求保存。

图书馆自身的档案一般保存20年。

档案管理

1.各部室都要根据档案收存范围,及时收集整理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档案资料,经校对核验后由主管签字,定时送交办公室审核、登记。

2.档案由馆办公室专人负责,对本馆的档案资料认真检查,资料不齐、不完备的要随时通知有关部室补正,确保档案资料齐全、内容完整。

3.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,做好有关档案的数字化存储,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的科技水平。

4.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安全性,据实用档,切实履行保密义务。

5.按照学校档案馆的规定,及时移交档案。

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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