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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非图书类资产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09-22    发布者:  浏览次数:


为加强资产管理,全面贯彻勤俭办馆的方针,减少浪费和财务开支,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非图书类资产指除图书类资产、数据库以外的所有资产(以下简称“资产”)。

第二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“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责任到人,管用结合、物尽其用”的原则。

第三条 馆办公室是图书馆资产的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是

1.负责制订图书馆非图书类资产管理办法,并组织实施。

2.接收各部室的资产申购、调拨、出借(租)、报废申请。

3.负责参与资产的验收,贴资产标签。

4.负责建立、管理资产明细账,承担资产秘书职责。

5.负责协调各部室办理资产清查工作。

第四条 各部室是图书馆资产的使用部门,主要职责是

1.按照本办法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。

2.按批准后进行资产采购作业。

3.按“谁领用、谁保管”的原则落实资产保管人。

4.定期完成本部门资产的盘存工作并报告。

第五条 资产的购置

各部室因工作需要购置资产的,应事先向馆办提出申请,申请书要包括本部门同类资产情况、购置的理由、资产名称、型号、采购渠道、供应商等,可选填相关技术参数。

购置申请经批准后,由各部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采购。

第六条 资产的验收

资产的内部验收由采购部室组织,馆办资产秘书参与,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。

验收包括资产的数量、质量、附件、资料等等所有材料,填写验收单,做好备案记录。

第七条 资产的使用

馆内资产为公共资产,日常使用维护由保管人负责。

因学校、馆工作需要,经馆办同意,经履行出借手续后,资产保管人应将所保管的资产出借。因出借造成的资产损坏、损失,由馆办负责追偿。

第八条 各部门资产一般不得随意调换,若因工作需要调换时应由馆办公室统一调配,并由调入部门填写资产调拨单,办理资产转交手续。

未经允许私自调换,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,由资产保管人及资产所在部门主管承担责任。

第九条 资产的维修

资产损坏需维修的,由资产所在部门优先向校内维修部门报修。

资产维修需产生费用或需书面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维修的,由馆办负责。

第十条 资产的清查

资产清查由馆办牵头,每年开展一次。

资产清查由资产保管人实施,应按时将清查结果报部室汇总后报馆办。

资产盘盈、盘亏及赔偿等事宜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
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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