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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农林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08-31    发布者:  浏览次数:


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,为规范本馆文献的借阅和使用,为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更好服务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部分 读者管理

第一条 图书馆面向校内外读者开放,对读者按不同来源区分为A、B、C三类进行管理。

A类读者指学校在编教职工、合同制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;B类读者指校友、劳务派遣人员、学校聘请的专家、非全日制学生及图书馆合作服务单位人员等;C类读者指校外人员。

第二条 读者需到本馆开设读者账户,经本馆培训考核通过后,方可享受本馆提供的各类服务。

开设读者账户的手续如下:

1.A类读者:在编教职工、合同制教职工到图书馆办理读者账户开立手续,全日制学生由图书馆统一办理读者账户开立手续。

2.B类读者:持相关证明,缴纳押金300元,由本人到图书馆办理读者账户开立手续。

3.C类读者:凭本人身份证申请借书卡,缴纳押金300元和每年50元服务费,到图书馆办理读者账户开立手续。

4.无图书借阅需求的B、C类读者可免交押金、年服务费,但需每年审核入馆资格。

第三条 读者可在图书馆网站登陆读者账户,自助办理相关业务。

第四条 校园卡、借书卡是读者开立读者账户、借阅图书等活动的凭证,仅限本人使用,严禁外借他人。

第五条 读者遗失校园卡、借书卡时,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挂失前所借图书由证件持有人承担责任。挂失后,读者如找到原校园卡、借书卡,应及时办理解挂手续。

第六条 读者中止图书馆服务时,应到图书馆办理相关销户手续。

第二部分 借阅规则

第七条 本馆所藏图书除特藏室图书外,均可对外开放借阅。读者外借图书需办理借阅手续。

第八条 读者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,应当场检查书内有无撕页、划线、注字等污损情况,如有及时将情况告知工作人员处理。

若读者未当场验看或验看后未告知工作人员处理,责任由读者本人承担。

第九条 本馆期刊仅供馆内阅览。

第十条 各类读者图书借阅的期限为60天,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。

图书超期前,可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为30天,时间从办理续借的当天计算。每本图书可累计续借4次。办理续借时,若该图书已超期或已被其他读者预约,则不可办理续借手续。

不同类别读者的借阅权限:

A类读者可借阅图书50册。

B类读者可借阅图书10册且所借图书总价值不超过所缴押金的50%。

C类读者可借阅图书10册且所借图书总价值不超过所缴押金的50%。

第十一条 读者所借图书在寒、暑假里超期的,可在开学后一周内(以校历开学日为准)归还,不计超期费,逾期则按超期处理。

第十二条 读者可通过图书荐购方式获取无馆藏图书。

第十三条 本馆订购的电子资源限在校园IP范围内免费使用。

第十四条 读者使用本馆电子资源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,仅用于教学、科研、学习等,禁止用于商业等其他用途;严禁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进行下载,严禁整卷(期)批量下载;未经代理商授权,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,将本校电子资源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。

第十五条 读者借阅图书逾期的,按0.03元/天·册交纳超期费。

第十六条 读者遗失本馆图书,可用相同或更新版本的图书抵赔,每册核收5元材料加工费。如抵赔原版书刊确有困难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(一)出版至今小于10年(含)的图书:
1.4个复本及以上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2倍赔偿;2-3个复本的中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;

2.零复本中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;
3.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;
(二)出版至今大于10年且小于20年(含)的图书:
1.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;
2.中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(三)出版至今大于20年的图书,按赔偿时市场估值的3倍赔偿。
(四)多卷书除按以上各条款内容执行外,再按该单本的5倍赔偿;如只有成套价格时,按一套价格赔偿。赔偿后,其余书刊不给本人。

第十七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的图书,避免雨淋、污损、撕裂等各类有损图书的情况发生。读者如有撕页、划线、注字等污损书刊情况的,根据书刊资料损坏程度,按原价的50-100%赔偿。

污损情况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
第十八条 遗失本馆文献,经赔偿后又找到原文献而无缺损,可在3个月内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
第三部分 违规处理

第十九条 对违规带离图书的处理

读者有下列行为者,视为违规带离图书:

1.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图书、期刊等馆藏文献带出馆外,或撕剪书刊的。

2.冒用他人校园卡借书或以其它方法将图书占为已有的。

对违规带离图书者,本馆工作人员应追回原书刊资料,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必要时可将其报送保卫处处理。

第二十条 读者违反规定使用本馆电子资源的,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第四部分 读者文明守则

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是全校师生学习、研究的公共场所,是校园文明建设的窗口,进馆读者应自觉做到:

1.遵守入馆规定,着装整洁。

2.爱护公物,不涂抹、刻画或破坏本馆书刊资料。

3.讲究卫生,不随地吐痰、吃零食及乱丢垃圾,保持馆内清洁卫生。

4.言谈文明,举止大方,不做有违公序良俗之举。

5.保持安静,不在馆内大声喧哗,不随意拖拽桌椅。

6.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入馆,馆内严禁吸烟。

7.不得在馆内占座、游戏、追剧、睡觉。

8.按规则使用座位、存包柜、计算机、自助借还机等服务设施。

9.读者离馆遇检测门鸣叫报警时,应当将携带的图书交服务台工作人员检查,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2023年修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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